再追索权的期限是多久?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什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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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2023-06-07 10:22:18

二、

追索权行使形式要件

1.由当事人出具的合法证明;

2.由有关机关出具的合法证明;

3.有关司法文书及处罚决定。

票据法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主要包括:

1.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、付款人死亡的证明;

2.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、付款人逃匿的证明;

3.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。

三、

再追索权的期限

再追索权的期限是三个月。按相关法律规定,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,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不行使杜撰权利的,票据权利因不行使而消灭。再追索权 又称“代位追索权”,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,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》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:

(一)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,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。见票即付的汇票、本票,自出票日起二年;

(二)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,自出票日起六个月;

(三)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,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;

(四)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,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。票据的出票日、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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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: 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区别 追索权行使形式要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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