单位能否构成诈骗罪的主体是谁?有价证券诈骗罪与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吗?

  • 法制网
  • 2023-06-07 09:48:34

一、

有价证券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是什么

有价证券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是:

1.两者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不同。有价证券诈骗犯罪行为仅仅表现为,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有价证券实施诈骗,而一般诈骗不是使用这种形式,多以编造谎言骗取钱财,其表现形式更具多样化。

2.侵害的客体不同。有价证券诈骗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,即国家的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;而一般诈骗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,即公司财产所有权。

二、

单位能否构成诈骗罪的主体

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单位犯诈骗罪,但高管人员以单位名义,为谋取单位利益实施诈骗行为屡见不鲜。

作为单位负责人,为单位的利益,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,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,可以说,高管的行为是单位行为。但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的主体,根据罪刑法定原则,单位诈骗不构成犯罪。

三、

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

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:

1.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,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,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。

2.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、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,进行诈骗活动,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
3.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、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。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。

4.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,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,如不知是伪造、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。

关键词: 有价证券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 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

分享到:

  • 至少输入5个字符
  • 表情

热门资讯

 

联系邮箱:317 493 128 @qq.com 法律支持:广东海新律师事务所 刘海涛 律师

粤ICP备2022077823号未经授权不得镜像、转载、摘抄本站内容,违者必究!Copyright 2016 IGDZC. All Rights Reserved

广东之窗 版权所有